代卖香烟被查 胶州烟草专卖局没送处罚书就暂停供货

编辑:admin 日期:2020-06-07 14:33:40 / 人气:

张女士在胶州开了家福乐嘉超市,2020年5月13日被查扣了三条中华香烟,原因是该香烟是其朋友送的放在店里的。张女士称,胶州市烟草专卖局未对其下达过任何处罚决定,就对超市停止供烟,后来承诺恢复却又一拖再拖。记者采访获悉,胶州市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该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后期根据卷烟真假鉴定结果和案件调查结果,对张女士作出了暂停供货一个月的处罚。对于恢复供烟一拖再拖的情况,该局未作明确答复。
为朋友代售香烟被停止供货一个月
张女士称,2020年5月13日,胶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人员到她开的胶州市福乐嘉超市检查,查扣了三条中华烟,烟是朋友送的,就放在了店里。“检查人员让签个单子,说拿去送检,但完全没有提到要对我停止供货或者什么别的处罚。结果之前订的烟突然被停了,订货网站也上不去了,没有给我下达任何处罚决定,就停止供货。”
没有下达任何通知就进行了断货,张女士对稽查中队该做法产生了质疑,“没有通知就停止供烟合理吗?这个处罚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为此,她拨打青岛政务热线反映此事,“5月29日胶州市烟草专卖局答复说下周一就可以恢复供烟,但等到了6月1日,又有人跟我说恢复不了,要再缓一周。”并且,张女士还称,答复此事的负责人跟她这说,这不属于处罚决定,答应给恢复的供货时间却被一拖再拖,几次更改。
信网了解到,胶州市烟草专卖局于6月3日回复称,5月13日稽查中队对该户例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发现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的硬中华卷烟三条,店主承认该卷烟是其亲戚送到店里后让其代卖的。工作人员遂以“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对该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后期将根据卷烟真假鉴定结果和案件调查结果对涉案卷烟做出相应处理决定。依据卷烟经营相关规定,对该户作出暂停供货一个月的处罚,待暂停供货期满后恢复供货。
烟草专卖局对何时恢复供烟一拖再拖?
那么,张女士是否了解自己办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可以售卖什么批号的烟?她表示不清楚,“当时就想尽快把证办下来,没仔细看,以为烟草公司卖的应该都可以。”同时,张女士还坦言,被查扣的三条烟确实违规了,不应该把别人送的烟放在店里,“检查人员是第一次到我们店检查,我们也不懂。要罚钱什么的我们都无所谓,第一次不懂可以给我讲讲,以后不会再违反这个规定。但他们从头到尾什么也没说,光把烟拿走,停止供烟也没有任何通知,现在说恢复但又一直拖着。”
为了解此事,信网联系到了胶州市烟草专卖局,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处理该事的中队与店家已经进行了沟通。但是在信网表明身份后,该工作人员又称对该事不清楚,“按我们的规定这就是违规了,处罚是没有问题的。”那为何商店老板反映几次与其更改恢复供货时间?工作人员称,“这个问题不清楚,会跟领导汇报一下。”但是截至发稿,该局未回复。
蹊跷的是,信网对于胶州市烟草局的采访后,与张女士再次沟通时,她称烟草局方面与其沟通了媒体介入一事,“他们说你怎么找媒体了,本来要6月5日给你恢复供烟的,现在只能下周了。”
律师:程序有问题但处罚无不当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认为,首先,烟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就采取处罚措施是不当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而对于停止向张女士停止供烟,单律师认为没有问题。他表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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