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青少年的“第一口烟”终于要被监管了,但问题仍很多
编辑:admin 日期:2021-04-10 08:57:40 / 人气:
2021年3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自公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稿”或“新规”),虽然修改内容不多,但却“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这一修改意味着以往“无序”的电子烟市场将接受如同卷烟等传统烟草产品一样的严格管控措施。
笔者将从产业动态、以往立法、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稿的意义和尚待提升之处,并提出个人带有美好愿望的相关建议。
一、迅猛发展的电子烟产业和长期滞后的电子烟管控立法
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电子烟大国,截至2019年底,我国电子烟行业市场规模78.7亿美元,电子烟出口总额为438亿元,增长52.5%。[1]
截至2021年2月4日,中国存续电子烟企业共计174399家,2020年增长速度高至30.27%,并延续快速增长的势头,甚至推动了亿纬锂能、劲嘉股份、雾芯科技、思摩尔国际、盈趣科技等一批以电子烟或电子烟相关耗材生产销售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的成功上市。[2]
与电子烟市场突飞猛进的发展不同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电子烟的监管却略显滞后。
在2018年以前,我国并无任何一部部门规章以上级别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及“电子烟”这一概念,即使在2018年之后,对电子烟的监督、管控政策亦只散见于少量司法工作文件、部门工作规范性文件中。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53号建议的答复》指出,“严禁向未成年学生销售‘水晶泥’、‘牙签弩’、‘电子烟’等有毒有害玩具、不卫生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则称,“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建议电商平台对含有‘学生’‘未成年人’等字样的电子烟产品下架,对相关店铺(销售者)进行扣分或关店处理;加强对上架电子烟产品名称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屏蔽关联关键词,不向未成年人展示电子烟产品。”
然而,上述文件仅仅写明了“应该管”,可对于具体应当“怎么管”,相关规定并不系统,甚至彼此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之处。例如,最高检甚至指称电子烟是一种“不卫生食品”,完全忽略了其作为香烟替代品的应然性质。
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新的与电子烟管控相关的制度,甚至将电子烟监管纳入了法律的范畴(尚未生效的2020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相应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尚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中国计生协关于倡导无烟家庭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这样对电子烟“一笔带过”或“泛泛而论“式的规定,哪怕是内容还算较为详实的《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其也仅仅将针对电子烟管控的视点集中在了青少年保护的问题上,而忽略了除此以外其他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稿的划时代意义
正因为如此,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才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空前的重视,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作为其“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于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经营、管控等的规定非常详细,借助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内容对电子烟进行管控,可以便捷地比较利用已有的立法成果,提高电子烟管控、监管的系统性。
不仅如此,烟草专卖法条例修改稿还创造性地重新确认了电子烟的实然性质,将之视为一种“准烟草制品”,从而不再将对电子烟进行管控的着眼点仅仅放在“青少年保护”之上,而是立足于“全民健康”这个受惠群体更加广泛的概念,以曾经“全民控烟”的雷厉风行态度,对待电子烟管控,从而充分体现了政府守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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