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隐身互联网,山东中烟被指暗渡陈仓搞营销

编辑:admin 日期:2023-03-24 10:52:22 / 人气:

日前,有学生家长反映,前期居家学习期间发现,孩子偷偷浏览“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还悄悄比较哪种烟贵、哪种烟好,这让他和家人十分不安,担心孩子早早染上吸烟恶习。
这位家长说,他当即对孩子进行了严厉批评;追问之下,孩子说是从同学处获得相关信息。这也让他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与相关家长和老师进行了沟通,商量应对策略。“互联网平台怎么能公开做烟草广告呢?”这让他很纳闷。
按家长指引,登录“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在“产品信息”栏看到,该公司详细列出了几十种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规格、零售价等信息,还分成了泰山系列、雪茄系列、国际系列等若干类别。
“这种烟草类产品展示,应该属于烟草广告,互联网作为公共媒介,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非经法定审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马付华律师表示。据介绍,在烟草广告内容的认定上,对于什么是“烟草广告”,新《广告法》增加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即所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都将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我国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市场监管部门也不会批准烟草广告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为非法行为。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成瘾性和依赖性,而且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自身健康,其“二手烟”对周围人群健康损害也十分严重,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是大势所趋,世界各国也普遍实施了公共场所禁烟。
吸烟有害健康,推进烟草控制是大势所趋。烟草行业由于体制和产品的特殊性,也使得涉及烟草类广告一直受到社会关注。2015年,我国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对于烟草广告的“广泛禁止”,范围更广、限制更严、界定更明确,其立法精神就是涉烟从严。
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特别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青少年吸烟,《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为防止经销商等“打擦边球”,《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又禁止了两种行为: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二是烟草厂商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去年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对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作出明确禁止。
据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所载资料显示,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辖济南、青岛、青州、滕州等四个直属非法人卷烟生产厂,拥有从事多元化生产经营的将军、颐中集团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内销卷烟产量居全国第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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