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港航公安破获“烟草国标案” 涉案金额超百万
编辑:admin 日期:2018-11-10 15:50:33 / 人气:
微信小号牵出一条“大鱼”
去年3月9日,烟台港口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海港路和南洪街交叉路口查获一名非法运输贩卖卷烟的人员赵某,当场查获卷烟100余条。接案后,烟台港航公安局迅速展开行动。
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供述了卷烟的来源是从客船代工头(即“人肉带货”团伙的组织者)沈某、蔺某手中收购来的,并通过微信收付款的方式将烟销售给下线周某。
事不宜迟,在查明赵某下线周某身份后,警方立即驱车赶往周某所在地青岛进行调查。“3月31日下午,我们到达青岛,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我们连夜对周某进行了审讯。”烟台港航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大队队长付强说。
很快,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浮出水面。周某表示,赵某经常用他的微信小号与其联系。而这个小号,赵某本人此前并未交代。察觉到这一线索可能非同寻常,警方立即对赵某的微信账号展开调查。
“一开始赵某交代只有一个微信号,我们查了一下涉案金额并不大,”烟台港航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大队民警蔡伟坤说,“根据周某提供的线索,我们查到赵某还有两个小号,其中一个小号交易流水达到近百万”。
直觉告诉民警这个账号绝不正常。果然,通过剥茧抽丝式研判,山东的、广东的、江苏的,横跨全国6个省20多个地市的下线露出马脚。而最大的买家“上海大手”交易额达到86万。
“头号买家”涉案近百万 警方借《圣经》提审
“上海大手”是犯罪嫌疑人赵某给最“壕”买家姜某的备注。
姜某与赵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查显示,姜某银行流水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同样出现多次高额度的收款记录,累计金额将近百万元(涉案部分86万)。
可是怎样判定“上海大手”姜某与赵某与银行交易就是卷烟?
11月9日,记者来到烟台港航公安局刑侦科,刑侦大队一大队大队长付强拿出一本《圣经》,边走边说:“你看,这是为了审讯‘上海大手’姜某,专门去借的,现在结案了,可以去还了。”
原来,近“百万级”买手“上海大手”姜某,在警方侦查阶段曾主动招供,得知即将被逮捕后开始全盘翻供。为了获得真实的口供证据,警方不得不多想想办法。
“他的家属曾透漏,姜某是个忠诚的基督教徒,我们就推测如此有信仰的人,应该是有底线的。”民警蔡伟坤说。“所以我们就去借了一本《圣经》,提审的时候,一边摘取书中相关教义念给他听,一边努力感化他如实招供。”
“试验了各种方法做姜某的思想工作,最后效果都不理想,”付强说。而更麻烦的是,金字塔顶端的赵某也不配合调查。“到最后,我们做了‘最坏’的打算,往‘零口供’定罪上努力。”
“零口供”定罪 百万大案告破
“如果没有口供,必须是其他证据足够充分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这对我们公安机关来说意味着难度更大。”付强说。
审讯中,赵某只承认其通过快递方式销售。民警认为,既然快递行业有明文规定一次性邮寄卷烟不可超过两条,如果能查明赵某销售卷烟的运输渠道,那么整个案情将水落石出。
“我们在赵某的车上查获了一些空白的物流托运单据,发现主要来自烟台市内大型的物流公司。”办案民警蔡伟坤说。
调查方向有了,专案组对烟台市范围内10余家大型物流公司进行地毯式搜索。通过对一千余份物流托运单的排查,最终办案民警成功锁定了赵某托运香烟的单据。信息显示,自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赵某通过该公司发往上海、无锡等地的物流托运单共29张,其中有14张是发给上海同一人姜某,并且收货地址与姜某的工作单位相吻合。由此办案民警断定,姜某就是赵某的主要下线销售渠道。
“上海去了5趟,无锡去了2趟,天津、杭州、深圳、青岛都去过。”付强告诉记者,四个月的办案时间,他们走了上万公里。
“涉案金额5万以上的就有30多个犯罪嫌疑人,要逐一排查起来非常复杂,仅打印出银行流水记录就有半米高。”付强对记者说。
“不过我们专案组不是单兵作战,后方还有强大的后盾,大本营的同事以及各地的公安局和我们并肩战斗,多管齐下分头协查,这也是我们能够顺利破案的关键。”付强说。
正义不会缺席 涉案人员获刑
在专案组的努力下,最终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沈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韩国免税店购买韩国卷烟,通过本人及其他代工携带出海关,向嫌疑人赵某非法出售卷烟共计132160元。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沈某、蔺某、李某等人处购买大量韩国卷烟,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物流运输等方式非法贩卖给姜某、周某、韩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30000余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嫌疑人赵某联系购买大量韩国卷烟,并提供下线地址,由嫌疑人赵某通过快递邮寄或发送物流托运等方式向杨某、蒋某等6人非法出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60000余元。
今年5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杰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姜某、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姜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今年9月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 王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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