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村干部会上吸烟不成反遭喷烟 村主任打伤对方被判徒刑

编辑:admin 日期:2019-01-06 12:13:00 / 人气:

在一次工作会议中,村委会主任制止村干部的吸烟行为,遭对方喷烟雾,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村委会主任将对方打致骨折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当时任职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某村村委会主任的黄某新,在该村农家书屋会议室开会。会议中,该村干部郭某吸烟,黄某新站出来制止,郭某不但不停止吸烟,还向黄某新喷烟雾。
随后两人发生冲突,黄某新向郭某吐口水,郭某则向黄某新挥拳,黄某新还手用拳头将郭某打倒在地,随后用脚踩了郭某身体。会场人员打电话报警并将其二人送往医院治疗。随后,警方于6月29日对黄某新进行刑事拘留,黄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因外伤致右侧第4-5前肋不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新外伤致上唇右侧口腔黏膜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百元。
黄某新认为其在村委会主任岗位上工作5年来,勤勉敬业,干了30多件实实在在的事。他表示,在工作会议上,他制止郭某吸烟等破坏会场秩序的行为,在受到郭某有意挑衅并先动手打伤他的情况下,为了制止郭某继续伤害自己,才出于本能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其有故意伤害对方的动机和目的。
“我只踩了他一脚,不可能导致骨折,请求法院免除刑事处罚。”黄某新表示,即使他有出于本能防卫的连贯动作,也应认定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过失犯罪行为。其辩护人同样提出,黄某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构成防卫过当。对于黄某新因本案造成的损失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南沙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广州中院驳回黄某新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被告人黄某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新在归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庭审中,黄某新再次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郭某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无异议。且二审时,上诉人黄某新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证据,足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
(何生廷)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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