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非法经营被判刑

编辑:admin 日期:2020-10-17 18:44:15 / 人气:

何某等三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
2017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等三人驾驶渝AG****大型普通客车从福建泉州至重庆,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客车途经漳州云霄县时,受他人委托运载5箱香烟至重庆。当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等三人驾车途经长汀县厦蓉闽赣高速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中华(硬)、云烟(紫)、玉溪(硬)等品牌卷烟共计250条。经鉴别: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涉案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55万元。
法律、法规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5、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所谓“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获得烟草部门的许可,否则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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