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
编辑:admin 日期:2021-11-06 14:55:37 / 人气:
本辖区需新办、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内包含休息室、卫生间、灶房、库房等,可按经营场所对待,在日常检查中可按经营场所对待检查。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40米,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城区街道是指:泾川县城泾州街(东起水畔花城西至泾川图书馆)、安定街(东起卫健局西至水务局)、中山街(南起清真寺以下北至中山桥)、农林路(南起县政府北至应急管理局)、泾灵路(南起卫健局北至新丝路宾馆)、新建街(北起妇幼保健院南至电信局)、泾崇路(南起供电公司北至司法局);
乡镇街道是指:高平镇街道、飞云镇街道、窑店镇街道、王村镇街道、汭丰镇街道、太平镇街道、荔堡镇街道、玉都镇街道、党原镇街道、泾明乡街道、罗汉洞乡街道、丰台镇街道、红河乡街道;
乡村街道是指:荔堡镇问城村街道、荔堡镇大寨村街道、高平镇铁佛村街道、高平镇黄家铺村街道、太平镇口家村街道、飞云镇老庄村街道、党原镇合道村街道。
2.对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商圈、办公楼宇、商业街等形成的新城区区域(10年内所建的,时限以规划建设批文日期为准),在县城区域的,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3.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侯车厅内每层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
4.度假村、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
5.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商业集中区间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6.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独立加油站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7.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每3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00人常住人口的按3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依此类推。
8.对封闭区域的煤矿内部,按长期驻留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每500人长期驻留人员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500人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
9.1年以上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2个卷烟零售点。
10.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态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11.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符合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以上)。
1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35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50户的按350户计算,每增加35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13.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14.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吧、茶楼、网吧等室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15.营业面积在城区500平方米或农村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16.邮政网点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17.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
18.对农村享受国家照顾补贴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不受距离条件限制申请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9.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20.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各类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提供当地民政、残联、人社、社区等部门的有效证明,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仅限本人经营)。
2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中心选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22.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申请办证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四)不适用不受间距限制或优惠照顾要求的情形
1.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5年的。
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撤销不满5年的。
3.涉烟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
4.涉烟违法受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三、新办证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一)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三)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五)未形成聚居地的自然村区域。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十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出申请的。
(十三)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十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十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十六)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
(十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十入)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十九)对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如:主营油漆化工、农药、美容美发、洗涤护理、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生鲜果蔬,美甲医疗、彩票销售、货运中转站、调味品店、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易燃易爆、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床上用品、祭祀用品、母婴用品、塑料制品、回收寄售、食品加工售卖、足浴、按摩推拿、医药保健、化妆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茶叶店、照相馆、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汽车租赁、加工行业、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二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二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二十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四、新办证注意事项
(一)距离测量要求: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一层平行距离测量。
(二)人口数据来源: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每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三)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四)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七)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八)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九)幼儿园:包括幼托机构或私立幼儿园。
(十)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可通行距离100米的区域。
(十二)累计停业6个月以上的卷烟持证零售户,不作为新办证核发布局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五、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这里的经营者姓名变更是指个体工商户人员未变化,只是姓名发生变化的情形)以及经营地址名称(这里的经营地址名称变更是指政府对某地方名称重新更名的情形)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家庭经营是指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情形)。
六、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烟草专卖许零售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在受理同一个申请人的延续、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可以合并办理。
(二)对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申请过停业的,延续许可证时按停业时限缩减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责令暂停进行整顿的,每次缩减半年,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每次缩减一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停业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3年。
七、不予延续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100米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原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改变的,私自变成前店后宅或下店上宅式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原许可证核准经营地址改变的,经营场所搬迁至别处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申请人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十二)许可证到期延续时,工商营业执照过期的。
(十三)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提交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二)行政机关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和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新办、延续、变更许可证提供)。
(三)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变更许可证提供)。
九、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或在当地烟草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二)审核审批。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和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申办告知书》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后续监管。许可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核查结果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失信惩戒。
(四)订货配送。申请人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子结算功能,实现网上订货,除申请人自身原因外,订货配送单位(部门)应保证申请人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现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
十、违反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承诺条件不符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形轻微(如申请表内容填写有误等)、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故意隐瞒、虚假承诺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55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违法承诺申请人纳入行业黑名单库,且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2.各单位在外部网站和新媒体上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该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予以相应惩戒。